时间  北海
解读《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新闻发布会

时间:

2024年7月30日(星期二)上午10:00

地点:

北海新闻发布厅


发布人:

市医疗保障局副局长 石祧金

市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主任 陈南升

市医疗保障局基金监管科科长 叶家含

主持人:

市政府新闻办副主任 梁芳


市政府新闻办副主任 梁芳:

女士们、先生们:

上午好!欢迎出席北海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新闻发布会。为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相关情况,今天我们邀请到北海市医疗保障局副局长石祧金先生,请他为大家介绍有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出席今天发布会的还有北海市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主任陈南升先生、北海市医疗保障局基金监管科科长叶家含先生。首先请石祧金先生作介绍。


市医疗保障局副局长 石祧金:

女士们、先生们,新闻界朋友们:

大家好!很高兴和媒体朋友们见面,借此机会感谢各位长期以来对北海市医疗保障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医保基金的使用安全涉及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医疗保障制度健康持续发展。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医保基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中关于行政处罚的违法情形、种类和幅度还比较宽泛,在实际工作中,各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很难把握,导致行政处罚标准不够统一。2021年6月23日,国家医疗保障局《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医保发〔2021〕35号)明确规定,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制定本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有助于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幅度和范围内,根据违法情节合理确定适用阶次;有助于对自由裁量空间进行明确量化、具体化,减少自由裁量权被滥用的可能性,防止“同案异判”而带来的不利影响;同时,裁量基准直观、易操作,基准的实施减少权力寻租的机会,控制和减少执法过程中的随意性,以便更加体现医保基金监管的规范化、专业化。

行政自由裁量权,是指法律赋予行政机关根据具体情况,自行决定实施的一种权力。2023年10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依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出台的《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医保发〔2021〕35号)第七条“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统一和规范的全国医疗保障基金监管行政执法裁量尺度,针对特定的医疗保障基金监管行政处罚事项制定裁量基准”、第八条“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处罚事项规定有裁量空间的,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裁量基准,明确处罚裁量标准和适用条件,供本区域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时参照执行”的规定,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出台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以下简称《裁量基准》),主要是对《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部分条款进行了细化和明确,未改变或扩大行政处罚的条件和范围,因此风险总体可控。

《裁量基准》共5章27条。第一章“总则”主要规定了《裁量基准》的法律依据以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概念、适用范围、适用原则等总体要求。第二章“裁量规则”列举了医保行政部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的裁量尺度及具体适用情形,阐述了具有从轻、从重等多种情形下,如何确定裁量标准、实施行政处罚。第三章“裁量幅度”对《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医保经办机构、定点医药机构和参保人违法违规使用医保基金、违反内部管理规定以及欺诈骗保等违法行为,按照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的裁量阶次,对不同阶次的具体适用条件、处罚标准作出了规定。第四章“对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监督管理”,在国家版文件基础上,从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和纪检监察监督等方面,保障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并对违法或不当行使处罚裁量权的处理和处分作出了规定。第五章“附则”规定了《裁量基准》中提到的数额概念,解释权和适用期限,明确今后国家或自治区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裁量基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针对各类违反《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行为的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轻重,分别设定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五个裁量档次。给予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应当在法定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内,选择相应的行政处罚;给予减轻处罚的,依法在法定行政处罚的最低限度以下作出。

同时具有两个以上从重情节、且不具有从轻或者减轻情节的,应当在违法行为对应的处罚幅度内按最高档次实施处罚。同时具有两个以上从轻情节、且不具有从重情节的,应当在违法行为对应的处罚幅度内按最低档次实施处罚。同时具有从重和从轻或减轻情节的,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主要情节、社会危害后果确定对应的处罚幅度,综合考虑后实施处罚。

中央、自治区和北海市历来高度重视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工作,下一步,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等法律、法规依据,维护医疗保障基金安全,确保医疗保障基金每一分钱都能花在“刀刃”上,助力构建风清气正的医疗行业生态,促进医药卫生事业高质量发展。


市政府新闻办副主任 梁芳:

感谢石祧金先生的介绍。下面开始提问,提问前请通报所代表的新闻机构。有问题的请举手。


记者提问:刚才提到了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五个裁量档次,请问这些裁量档次有何区别?谢谢。


市医疗保障局副局长 石祧金:

《裁量基准》坚持包容审慎、宽严相济、过罚相当的原则,根据违反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轻重,针对各类违法行为分别设定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五个裁量档次。不予处罚,是指认定行为违法,但因其符合法定要件而作出不给予行政处罚的决定;减轻处罚,是指适用法定行政处罚最低限度以下的处罚种类或处罚幅度;法律规范对特定违法行为规定了区分轻重的处罚种类的,选择更轻的处罚种类。行为违法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在法定最低罚款数额(倍数)以下确定罚款数额(倍数);从轻处罚,是指在法定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低的处罚幅度;一般处罚,是指适用法定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中间值的行政处罚;从重处罚,是指在法定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高的处罚幅度;不具备法定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适用一般行政处罚。我就介绍这些,谢谢。


记者提问:对于参保人来说,将本人的医疗保障凭证交由他人冒名使用将会面对什么处罚?谢谢。


市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主任 陈南升:

对于个人来说,将本人的医疗保障凭证交由他人冒名使用,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应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属于参保人员的,暂停其医疗费用联网结算3个月至12个月。违法行为轻微,造成社会不良影响较小,造成医保基金损失在500元以下,自行纠正并退回损失金额的,不予处罚,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自行纠正并退回损失基金且造成社会不良影响较小的,减轻处罚,暂停其3个月以下医疗费用联网结算;造成医保基金损失 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及时改正并退回的,从轻处罚,暂停其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医疗费用联网结算;不具备减轻、从轻或从重情形,造成医保基金损失5000元以下的,一般处罚,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退回,暂停其6个月以上8个月以下医疗费用联网结算;两次以上实施违规行为或者造成医保基金损失5000元以上的,从重处罚,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退回,暂停其8个月以上12个月以下医疗费用联网结算。以上是我的回答,谢谢。


记者提问:《裁量基准》中所说到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具体是指什么? 谢谢。


市医疗保障局基金监管科科长 叶家含: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在实施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的权限。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是指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具有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内容进行细化、量化,从而形成的具体适用规则和标准。

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有助于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幅度和范围内,根据违法情节合理确定适用阶次;有助于对自由裁量空间进行明确量化、具体化,减少自由裁量权被滥用的可能性,防止“同案异判”而带来的不利影响;同时,裁量基准直观、易操作,基准的实施减少权力寻租的机会,控制和减少执法过程中的随意性,以便更加体现医保基金监管的规范化、专业化。谢谢。


市政府新闻办副主任 梁芳:

由于时间关系,记者提问环节就进行到这里。各位媒体如需继续深入了解具体情况,可与市医保局联系进一步了解。

最后,感谢媒体朋友们对我市医疗保障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