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南方日报》报道,食品“知假买假”能否“退一赔十”?11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4个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典型案例,回应这一争论已久的话题。
点评:食品“知假买假”,即购买者知道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仍然购买并维权,这一行为建立在惩罚性赔偿制度基础上。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为严厉打击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食品安全法确立了“退一赔十”的惩罚性赔偿规则。然而司法实践中,类案裁判不统一。争议的焦点在于,为营利目的“知假买假”的职业打假人是不是“消费者”,由于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可以要求惩罚性赔偿的主体是“消费者”,身份认定影响着判决结果。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均是从客观标准认定“消费者”范围。同时,典型案例均依法支持了消费者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诉讼请求,延续了最高法一贯的司法政策,体现了人民法院坚持将保护食品安全作为处理食品安全纠纷的首要价值取向。裁判尺度统一了,不仅为合理索赔撑腰,也可以减轻司法负担,有助于为保护食品安全和促进食品行业健康发展创造良好法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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