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人因合同纠纷对簿公堂,其中一人被法院判决退还37.15万元投资款后迟迟未履行还款义务。11月20日,海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周某康发出限制消费令和失信决定书。
记者从海城区人民法院了解到,2021年9月5日,周某康与李某生签订《股东协议书》一份,双方就李某生自愿投资入股涠洲岛某民宿达成协议,约定了投资金额、到账期限、退出机制等相关内容。2021年9月5日至2022年6月10日期间,李某生通过微信转账和银行转账的形式,分多次向周某康转账共37.15万元。
2022年6月10日,双方在《股东协议书》中手写补充条款一条,该条款重新调整了投资款股份,注明李某生投资的37.15万元已全款付清,且该民宿开业时间为2022年8月1日。然而,负责该民宿整体经营管理及办理民宿建设审批手续的周某康,截至2023年1月仍未办妥该民宿的营业执照和消防手续,导致民宿迟迟未能开业。为此,李某生以涉案民宿未能如期营业等为由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周某康退还李某生已支付款项37.15万元。双方争执不下,遂将该事诉至海城区人民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依法作出民事判决,判决双方签订的《股东协议书》于2023年1月6日解除,周某康向李某生返还投资款37.15万元,案件受理费3436元由周某康负担。
判决书生效后,周某康迟迟未履行还款义务,李某生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法院于今年6月1日向周某康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其他方式,对周某康名下财产进行调查,同时依法轮候查封周某康与案外人李某英名下共有的位于广东路某小区的房屋一套。
此后,法院未发现周某康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李某生亦未能提供周某康其他财产的线索。11月20日,海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对周某康发出限制消费令和失信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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