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假日旅游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发布维护旅游市场秩序“八个禁止”的通告
为营造“五一”旅游良好消费环境,进一步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护游客合法权益,进一步提高游客满意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针对问题高发频发的重点,严厉打击旅游市场中违法违规行为,从重从严处罚扰乱市场、欺诈消费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无证从业,胁迫消费
对未取得资格从事导游活动,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人员,由文化和旅游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公告,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禁止辱骂游客,违反操守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如有辱骂游客、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团结的言行,违反行业操守的,由文化和旅游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导游证,并对该导游人员所在的旅行社给予责令停业整顿。
三、禁止收取回扣,非法获利
对旅行社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的,由文化和旅游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四、禁止哄抬价格,操纵市场
对消费者与宾馆酒店、民宿客栈预订客房并支付房费后,商家单方面毁约的,最高可处5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商家不标明价格,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客房服务或者收取未标明费用的,没收违法所得,最高可处5000元罚款;对价格欺诈行为,最高可处50万元罚款;对哄抬价格行为,最高可处300万元罚款;对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禁止价格欺诈,诱骗消费
对海鲜餐饮未明码标价,采用“时价”“面议”或违背交易习惯等计价单位手段、模糊表述标示价格,诱骗消费进行交易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六、禁止非法营运,议价拒载
对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营运证从事客运经营的,由交通运输部门责令停止营运,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出租车拒载、不打表、乱收费、服务质量不高等各类违规经营行为,由交通运输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七、禁止喊客拉客,强制消费
对以反复纠缠、尾随、追逐、拦阻等滋扰方式向游客介绍包车乘车、住宿、餐饮及其他服务;以阻拦、拍打车身强行散发广告卡片、介绍服务等妨碍交通安全行为;非法喊客、拉客、载客的个人和经营企业,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从严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禁止网络造谣,恶意抹黑
对散布谣言侵犯了公民个人的名誉权或者侵犯了法人的商誉,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的责任;对恶意编造、谎报险情、疫情、警情及抹黑北海旅游形象、故意扰乱公共秩序,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从严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游客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均可采取来信、来电、来访等方式,就相关内容进行咨询、投诉和举报。投诉举报电话:0779-12345或在我市各涉旅经营点直接扫北海旅游投诉二维码。
北海市假日旅游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年4月28日
来源 | 北海市旅游文体局微信公众号
版权声明:任何媒体转载、摘编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北海日报社旗下《北海日报》及其数字报和微信公众号、微博、视频号、抖音号,“晚观北海”微信公众号,北海新闻网及其微博、北海通讯APP等媒体平台的作品(包括不限于稿件、图片、视频等内容),均须注明来源和作者,并支付稿酬。对侵权行为,北海日报社将采取维权措施,届时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侵权人承担。
版权合作联系电话:0779-20375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