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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借款不还 法院以“失信”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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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一男子因资金周转困难,向朋友借款5万元,过后却迟迟未能归还借款。目前,法院已将该男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记者从海城区人民法院了解到,2023年8月13日,杨某成因资金周转困难,向朋友叶某春借款5万元并出具《借条》,载明杨某成向叶某春借款5万元,于2023年12月1日前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若未按期偿还本息,杨某成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以及因违约产生的律师费、误工费等相关费用。考虑到杨某成是北海某单位职工,有固定收入来源,且其名下有一辆宝马牌小汽车作为代步工具,叶某春经考虑后觉得杨某成按时还款的可能性较高,便于同日向杨某成名下银行账户转账5万元。

借款到期后,杨某成迟迟未归还借款本金和利息,叶某春经多次电话催款无果后,于2024年2月5日向海城区人民法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扣押杨某成名下的宝马牌小汽车。法院于当日作出《民事裁定书》,对上述小汽车进行查封、扣押,查封期限为二年。车辆被查封后,杨某成承诺在2024年2月底前还清所有借款及相关费用,但到期后仍未履行还款义务,叶某春遂将该事诉至海城区人民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叶某春、杨某成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杨某成未归还借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根据该案件具体情况,法院依法作出民事判决,判决杨某成向叶某春归还借款本金5万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赔偿误工损失费217.55元,承担案件受理费、诉前财产保全费共1042元。

民事判决书生效后,杨某成仍拒不履行还款义务,叶某春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海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杨某成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但杨某成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同时,法院以该案相关费用为限,依法对杨某成名下的银行存款及其他款项进行冻结或扣划、扣留、提取,但仍未能还清相关执行款。目前,法院已依法将杨某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全媒体记者 :方晓淦

编辑:罗钊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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